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戊○○丁○○之繼.
丙○○丁○○之繼.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及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9,2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9,2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及相對人戊○○、丙○○之被繼承人丁○○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該案被告即相對人甲○○及相對人戊○○、丙○○之被繼承人丁○○負擔。嗣丁○○於民國98年10月4日死亡,相對人戊○○、丙○○為其繼承人,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應承受丁○○之所有權利、義務,此有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58,519元(即一審裁判費)。則相對人甲○○及相對人戊○○、丙○○之被繼承人丁○○應各自負擔29,260元(計算式:58,519×1/2=29,260,元以下四捨五入),關於丁○○應負擔之金額應由相對人戊○○、丙○○連帶負擔,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