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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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吳思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隆生 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2,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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