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蕭文卿 債務人 黃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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