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債權人 張鶴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昀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李昀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民國108年12月5日及民國108年12月14日之存摺明細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匯款給債務人欠款對象新臺幣10,0
00元之契約書影本。㈤確認對債務人請求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年12月5日及
民國108年12月14日三筆轉帳金額新臺幣23,000元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款統計明細表存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張鶴嚴之存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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