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 王正宗 被告 章啓正
章 邱秀卿 章啓光 章啓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温宏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