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秩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7年度竹秩易字第18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處罰人 劉力銘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力銘所處罰緩新臺幣壹萬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罰人劉力銘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緩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及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鍰1萬元,該裁定於107年3月15日確定,嗣聲請機關於107年4月19日核發執行通知單,並將上開執行通知單向被處罰人之住所送達,於107年4月11日由被處罰人之母 陸鳳妹 代為收受,惟迄今均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新竹簡易庭107年4月10日新院平刑心107竹秩13字第11218號函、上開裁定、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
1萬元,依上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