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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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303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易字第21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國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併辦意旨書之所述故意部分應更正為「李國彰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需要密切相關,且可能淪為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案被告同時提供系爭上開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供該詐騙集團使用,使告訴人 吳旻倩 、 潘怡君 、 林德隆 、 賴建佑 、 徐政瑋 、 邱振珽 、 鄭蕙萱 等人因被詐騙集團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上開二帳戶內,嗣經詐騙集團提領殆盡,被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0379號)與已起訴部分為事實同一之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提供系爭二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該詐騙集團成員之一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告訴人吳旻倩、潘怡君、林德隆、賴建佑、徐政瑋、邱振珽、鄭蕙萱等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輕率提供上開二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造成告訴人吳旻倩、潘怡君、林德隆、賴建佑、徐政瑋、邱振珽、鄭蕙萱受有如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示之損失,不僅影響社會交易安全秩序,亦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有不該,惟念其前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吳旻倩、潘怡君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可參(其餘告訴人等經通知未到致未能和解併此敘明),堪認其已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吳旻倩、潘怡君達成調解,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係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本件被告所為係幫助詐欺取財,依照卷存資料,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自詐欺集團處獲取並保有詐欺犯罪所得,亦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就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起訴、檢察官趙燕利、蕭百鄰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4975號起訴
書、107年度偵字第30379號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