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告 賴建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錦在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