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告 賴建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錦在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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