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玉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2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皮卡丘」電子遊戲機(含IC板貳塊)貳臺及現金新臺幣壹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玉麟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其扣案之皮卡丘電子遊戲機(含IC板2塊)2臺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2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玉麟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3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皮卡丘」電子遊戲機(含IC板2塊)2臺及現金120元,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