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敏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務人勞工保險目前係投保於大台南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請陳報目前是否自行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例如以個人汽車營運),或任職於哪一公司、行號?所擔任之職務為何?工作時間為何?並陳報自106年1月迄今,每月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證明、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四)務請說明聲請人於95年7月7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依協商機制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後之繳款情形,嗣後發生什麼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情,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五)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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