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債權人 劉麗珠 債務人方文達債務人方來進
一、債務人方來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一點六分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分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本件債務約定之清償日期為民國91年8月10日,並分別按月息一點六分及月息三分計算其利息及違約金,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即91年8月11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該借款切結書僅債務人方來進一人所簽立,核與方文達無涉,故債權人自不得僅據此即得主張方文達應對其負清償責任,該部分之聲請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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