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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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43號聲請人 許淑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秋香 、 張碧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請求之本金及是否請求利息(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三、張碧蓮非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