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詰量 被告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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