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 林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李淑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土地面積10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2,000元/平方公尺,價額為3,264,000元【計算式:10
2㎡32,000元/㎡=3,264,000元】;另依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供之108年度課稅明細表,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價額為208,
000元;合計系爭房地價值為3,472,000元【計算式:3,264,00
0元+208,000元=3,47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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