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郭柄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21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