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月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之聲請理由,記載本件聲請之抵押權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惟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未明確記載本件聲請之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係誤載,請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權種類,如普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又如為法定抵押權,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囑託登記清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