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綵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九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零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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