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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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並重行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原債權人清冊未含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債權)及債務人清冊。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之職業及收入,並提出聲請人之薪資證明及與樺麒玩具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四、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屋各自之用途及現占有使用人,如有租約,則請併同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陳報必要支出中之「全家伙食」之計算方式、現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及彼此間就生活費用負擔之協議,如均由聲請人個人負擔(含水、電、電話費、伙食費等費用),亦請敘明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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