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曹OO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無法提出前開證明文件,則請陳明其緣由及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二、陳報受扶養人 李力 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並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李力係養父女關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
四、陳報受扶養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並檢附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確實之居住地址,並說明聲請狀載之住所地核與戶籍所在地不同之緣由及房屋各為何人所有。又如有租約,則請併同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六、陳報聲請人與其配偶就膳食費及扶養支出、教育費之分擔方式,並提出所列必要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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