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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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郭淑慧
張絃蒂 張俊賢 張乃文 張陳玉 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被告 陳志舜
張勝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34 號裁定(113.07.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南司醫調 字第 11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醫 字第 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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