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