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134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關於被繼承人 周泱奎 部分之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周泱奎之債權人,為查明周泱奎繼承人及遺產清冊,以確保聲請人債權,爰聲請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1346號卷宗等語,業已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卷內關於被繼承人以外涉及關係人個人身分資料隱私部分,為防止關係人此等個人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他損害,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此部分之卷內資料,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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