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聲請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出具現金新臺幣三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刑保字第九四00三二九四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度執字第五九七九號),傳拘無著,該被告已逃匿,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經核卷宗影本屬實,是本院於具保人經合法傳喚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下,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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