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林柏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陳文章 、 陳丙爐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黃清山、 陳統生 、 呂青雲 、 呂榮華 、 黃美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倘上開第2項繼承人及第3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或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