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卷面案由欄誤載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中之「VT-1759號車牌」均更正為「VT-1795號車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相較,刑法分則中關於有罰金刑之規定者,在修法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而在修法後則係新臺幣100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行為人,是若行為人所犯罪行之法定刑有罰金刑者,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行為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7條之罪,其法定刑係罰金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至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元」,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應依現行、有效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此一裁判時法,取代原本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上開刑法第337條規定之最高度罰金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害人連 朱英 所有之上開車牌,並非其本人所遺失,而係因遭竊盜,方在悖於其意思下而脫離其本人持有,業據其於警詢、偵訊中陳述明確,故前開車牌自難謂係遺失物,而應認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應以侵占遺失物罪處斷,尚有未洽,然因其與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間,原係適用同一法條,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復參以被告因本件犯行所得之不法利益、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按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關於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本件對被告所科處之罰金刑,不論依新、舊法規定,易服勞役結果均未逾6個月,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處斷。爰參酌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配管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尚可(此均為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等情,就其上開宣告之刑,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上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及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法定本刑之新舊法比較,因在法理上尚無一體適用之必要,自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43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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