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游邱葱妹 被告 郭鎮豪
鄭翔元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2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郭鎮豪、鄭翔元與同案被告 詹晧 均連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鎮豪、鄭翔元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同案被告 詹晧均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