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 被告 魏偉鑾 訴訟代理人 魏偉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