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歐怡君
歐怡辰 歐子敬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歐裕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林良泰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