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建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建志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22日15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住處客廳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9時2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鎮○○路○段○○○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3支及塑膠勺子3支等物,且經警於同月23日8時34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姚建志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月22日15時許,在南投縣○○鎮○○路○○○○號住處客廳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9時28分許,○○○鎮○○路○段○○○號前查獲,並於同月23日6時4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物等,並經警於同日8時34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揭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依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4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47號偵查卷宗等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1
支、塑膠勺子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上開扣案物係供被告用以施用毒品所用,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是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四、至聲請意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然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塑膠勺子2支均尚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無證據證明該扣案之物品均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外,聲請人係因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要件不符。綜上,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吸食器1組(檢出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檢品編號:B0000000││││(養樂多瓶外觀)│├──┼──────────────────────┼─────────┤│2│玻璃球吸食器1支(檢出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檢品編號:B0000000│├──┼──────────────────────┼─────────┤│3│塑膠勺子1支(檢出內含微量海洛因殘渣)│檢品編號:B0000000│├──┼──────────────────────┼─────────┤│4│玻璃球吸食器2支││├──┼──────────────────────┼─────────┤│5│塑膠勺子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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