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815號聲請人 陳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宇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435516號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