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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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益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楊永池 之繼承人即被告 邱雅嬿 、 楊琬欣 、 楊天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8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併提出繳款紀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