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弘鼎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雅雯 訴訟代理人 許虹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火秋予┌──────────────────────────────────────────────────┐│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莉翔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157,572元│100年10月15日│AT0000000││││公司 王麗雲 │業銀行東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