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勝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1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14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凱平書記官鍾佩芳通譯何夢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勝生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螺絲起子貳支、工具刀貳把、手套貳副、手電筒壹支、膠帶壹捲,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勝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6月10日1時10分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工具刀等工具,前往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對面路邊,趁無人注意之際,著手開啟 蔡楠隆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欲竊取車內財物,惟因車內並無值錢財物而未得逞。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著手開啟 洪純真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門欲竊取車內財物,惟尚未得手之際,旋遭 蔡春霖 發現有異報警查獲,並扣得螺絲起子2支、工具刀2把、手套2副、手電筒1支及膠帶1捲等犯罪工具。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有第4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鍾佩芳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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