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債務人 林秀珠
陳維成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林秀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零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秀珠、陳維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秀珠、陳維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