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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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夢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夢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梁夢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梁夢麟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衡酌其各次犯罪情節、態樣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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