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司調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司調字第241號聲請人 鄭瑞昇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 秀一郎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金融機構,依上開研審小組意見,本件聲請乃屬任意調解。又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與大安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