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 翁金勇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對人 翁婉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之規定自明。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翁金勇與相對人翁婉玲間110年度家調字第36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基隆市七堵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社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8及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參。觀諸上開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108及109年間之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形式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中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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