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7號債權人 鄭錦隆 債權人 余幸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翔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二、依台端提出民國107年9月20日切結書所載,年投資報5﹪的利息回饋給乙方(鄭錦隆),則債權人余幸諠請求利息之依據?又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三、投資Bpay的部分,依切結書所載:「啟動後2個月回本,爾後每月按投資股份分取紅利一半為投資獲利所得。」而台端所陳按兩成分紅僅係台端於訊息紀錄片面陳述,未見債務人承諾,請提出債務人承諾之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請提出依切結書所載所請求之投資獲利所得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