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厚榮 、乙○○(
原名: 陳俊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62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