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張宇宏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含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中財產權涉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非財產權涉訟部分(即要求被告道歉),應徵裁判費3,000元,上揭合計應徵裁判費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