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英鎗 被告 吳嘉晉
東葦工業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俞賢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