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張黃素珍 即御鎂花苑企業社被告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