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9號原告 劉昌漢 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孟家 律師被告 劉福輝
劉邦漢 劉政漢 劉冠漢 劉俊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