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原告 李祥榮 送達代收人 陳明秀 被告 吳映辰 上列被告吳映辰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曾名阜
法官林柔孜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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