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文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又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分別以⑴99年度訴字第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⑵99年度基簡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嗣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⑶100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100年度基簡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100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各案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分別以⑹100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⑺100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⑹、⑺2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而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之刑期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9月)。查受刑人於10
0年6月20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15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9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
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賴思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