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44號聲請人 許木 代理人 許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有限責任台北市│板信商業銀│103年9月15日│59,153元│MC0000000│││第九信用合作社│行艋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