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菊 被告 李永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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