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學聖
王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