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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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長鋒 被告 羅淑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花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淑慧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楊長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