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86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陳香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7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2214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